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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日期:2019-03-31 10:53浏览数:

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湘外经院办字〔2019〕5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湖南涉外经济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络,含有线网络和无线网络)的运行和管理,确保网络安全、可靠、稳定地运行,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校园网络是为全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其目的是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内计算机互联、计算机局域网互联,提供校园内部公共信息交换平台,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国际互联网络(Internet)互联,实现信息的快捷沟通和资源共享。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全校各二级学院、部、处(室)、机房、实验室和广大师生。

第三条信息技术处负责校园网络全面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并负责学校网站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任务。

第四条校园网络的所有设备,包括光缆、布线设施及其附属配件、路由器和交换机等由信息技术处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各入网单位和个人应加以爱护,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信息技术处。

第五条各入网单位用户及个人用户应在信息技术处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按有关要求和规定进行本单位联网设备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信息技术处有责任协助、指导和监督各单位的网络建设并使其接入主干网运行。各单位的服务器等主要信息点经信息技术处技术人员配置、调试后,方可入网运行。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信息技术处有权拒绝其加入主干网。

第六条上网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对在网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要进行保密审查,对重要部门和信息应制定周全的保密措施,严格控制访问人员的范围和权限,定期更换密钥。禁止以普通信息形式在网上发送涉密文件和数据。确有必要发送这类信息时,需作加密处理。

第七条需要入网的单位和个人应向信息技术处提交入网申请,经批准之后方可接入网络;未经批准,入网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下级子网或与校外单位联网,不得私自发展校外用户,严禁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妨碍社会治安的信息和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开展商业性活动,此类事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严格控制和防范计算机病毒对校园网络的侵袭。上网单位和个人应定期对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查,所有拟在上网计算机上使用的介质都必须经过病毒检查。禁止下载来路不明的网上免费软件,以防止计算机病毒传入。如发现计算机病毒应及时将染毒计算机与校园网络断开并向信息技术处报告。

第九条IP地址是宝贵的网络资源,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技术处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入网单位和个人应向信息技术处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单位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技术处所分配的IP地址,不得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乱设IP地址。信息技术处有权拒绝非法的IP地址入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用户计算机要求入网或办理信息系统帐户,应先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主管批准后,由信息技术处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登记,在有关系统上开户并备案,办理有关手续。信息技术处负责审查和监督,符合要求的计算机和用户方可入网运行。

第十一条除信息技术处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任何公开的网络信息站点。确需设立公共文件服务器、APP或Web服务器等信息服务站点的单位,应事先向信息技术处提出申请,指定专人负责,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设立运行,并接受信息技术处的监督。所提供的信息只能限于学术交流范畴,不得涉及政治或违反知识产权的内容。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络上设立游戏站点或纯娱乐性的、与校园网络宗旨相悖的站点。一经发现,信息技术处有权将其从校园网络上隔离出去,并报学校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信息技术处和各入网单位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信息技术处、入网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学校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任何破坏网络设备,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的行为,给予严厉处分。

第十六条手机APP登录学院主要应用系统的(如OA,一卡通APP平台等),要注意保护好账号和密码的安全,不被他人盗用。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信息技术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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